企业办理外汇业务需要哪些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结算,须经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经批准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其外汇存款人办理收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结汇和售汇: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计划需要进口的商品;
(二)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产品;
(3)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3.企业申请其产品在境内结汇和售汇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文件:
(1)境内销售产品外币结算申请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
(二)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按期足额缴纳资本的验资证明;
(三)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以外币结算和销售其产品:
(1)企业违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未履行出口或转售责任,未按期达到国产化水平;
(二)属于国家不鼓励投资的企业或产品。
五、外国驻华机构和常驻人员兑换外汇办理以下手续:
1.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各国驻华商务机构、国际组织和民间组织驻华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驻华各机构的外交人员、领事人员和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从外国和香港、澳门等地区进口或带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券,可自行保管,也可出售或存放在中国境内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2.银行为境内机构开立外币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并监督开户单位的收付。境内机构从账户中提取外汇券时,开户行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换外币”的印章,未使用的外汇券不能兑换回外币,只能在境内继续使用。
3.银行为居民开立外币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专用账户。居民从账户中提取外汇券时,银行会在水单上登记“居民存款人”。出境时,如需将未使用的外汇券兑换成外汇汇出或出境,银行将凭本人出境证明或无线票及有效期内的换汇水单方面换回部分外汇(最高可达原换汇金额的50%)。如果居民不出境,未使用的外汇券不能兑换外汇,只能在国内使用。
4.凡与我国有支付协议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常驻人员汇出的外汇只能以人民币提取。
5.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代办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支付的公证费、认证费。如需兑换成外汇,必须向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6.各种物品、设备、器具等。由国外、港澳台等地区带入,或在国内购买等。,如果出售,人民币收益将不由银行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