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公司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少于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的召集流程如下:
1.召集: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确定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公司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4.表决和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形成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综上所述,临时股东大会也是特别股东大会。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有固定的时间,但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在两个月内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