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的情形包括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或公司经理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导致所有决策和管理机制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拒绝参加而无法召开,任何一方的提案不被对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召开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意见不一致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状态。化解公司僵局应遵循谨慎原则。严格把握司法权对公司自治司法权的边界。只要公司还有生存的希望,人民法院就不应该轻易判决解散公司。公司作为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涉及社会关系的大小,解散公司的社会成本较高。不允许个人股东通过司法手段随意破坏。所以决定公司陷入僵局的因素有两个,两者缺一不可。第一,管理需要严重困难。管理中的严重困难是抽象判断。一般法院以公司倒闭作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其次,用尽其他补救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诉讼,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公司或者股东入股,公司以减资方式存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因下列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且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三)公司董事长期发生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4)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以公司遭受损失、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且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法》第182条要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