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全文详情
法律分析:新规在保持现行股份锁定期、减持比例等相关规则不变的基础上,聚焦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现行减持制度,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行为,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减持股份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和董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公司前已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已作出限制股份转让的承诺,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出售其股份,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转债换股、股权置换等原因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和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忠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之日起未逾六个月。(二)主要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作出之日起未逾六个月。(二)董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