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决定

一是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以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为重点,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质询、询问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律监督方式,履行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监管五年规划,对会期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并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计划予以落实。二、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反映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的重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反映不同类型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管理状况和管理成效。

市审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和市委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专题报告,作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的分报告。三、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国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组织专题调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做好组织专题调查工作。有关委员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公民代表参加专题调查。专项调查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本市实际情况,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报告的初步审查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专题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市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查相关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报告主要内容的介绍并提出分析意见。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加强日常工作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管相结合。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听取政府专题汇报过程中,将联系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和绩效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共同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管,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2)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

(四)改革和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管理现代化等。;

(五)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本市大局,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落实稳增长促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提升创新战略能力,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优化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政策体系,建立盘活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新模式和新渠道;

(六)国有资产保护行政事业单位高效、节约履行职责,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日常资产管理和管理责任的落实;促进资产信息管理;资产* * *享有* *用途、使用效率等。;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情况;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

(九)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社会保障和民生重点领域;

(十)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特别是尚未整改或正在整改的问题、体制性问题、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重要信息。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报告时进行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时可以进行专题询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询问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