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的成立决议?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大会无效或者被撤销,但是并没有对股东大会决议的要件和情形做出相应的规定。在第22条的具体适用中,首先要确认股东决议是否成立,才能分析其效力和撤销,否则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鉴于股东大会决议的目的是将股东意志转化为公司意志,股东大会决议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股东大会具有决议能力或资格;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股东一致书面同意的除外);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只规定了股东会决议无效且可撤销的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因不限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成立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第9号,2007年9月10日)中,在张某某诉江苏万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某、吴某某、毛某某一案中,法院认为,股东大会及其决议是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在实际享有公司多数股份及相应表决权的情况下发明的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申请确认虚构的股东大会及其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