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是什么内容?

竞业禁止在我国是公司之间的一种重要行为,因为如果允许竞争,很可能会导致恶性竞争或者对市场上的管理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这一条款。很多人想知道《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是什么内容?1.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是什么内容?目前我国法律禁止的商业竞争行为主要有: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3.《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进一步细化。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与用人单位进行竞业限制。二、竞业禁止的义务是什么?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定期限、范围、地域内与用人单位从事同行业竞争。简而言之,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将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从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