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在企业初创阶段需要订立股东协议吗?

创始人在企业初创阶段需要订立股东协议,越早订立股东协议越好。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协议,是股东之间合作的框架协议。公司法对股东之间的关系规定了很多原则性的事项,需要股东就事实细节达成一致才能提供操作性条款,否则会产生很多法律风险。

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协议,是股东之间合作的框架协议,主要包括合资方、出资份额及方式、项目规划、项目进度等内容。

程等重大问题。合资协议不同于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的根本文件。它不仅对股东有效,而且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具有约束力,而合资协议只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力。其次,公司章程一般在公司注册成立后生效,用于规范公司行为以及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合资协议是公开的。

公司的设立阶段、存续期间、清算阶段都具有约束力。最后,公司章程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有些事项不太好记载在章程里。一些地方注册机构有自己的。

章程范本,企业备案使用的章程与公布的范本不一致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备案或者要求企业修改,联营协议因为是内部文件,股东可以同意。

之间的任何事宜,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钱、王、李在未签订合资协议的情况下开始项目合作,并对项目公司的合作方式、出资份额及效益进行了分析。

在损失分担、管理、争议解决等重大问题上没有任何书面约定,甚至天真地认为王将自己的服装厂搬到新建的厂房就自动组成了合资公司,大家都拥有公司的股份。

对,最后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合资项目也无果而终。

《公司法》对股东之间的关系规定了许多原则性的事项,但缺乏可操作性。如果没有合资协议或联营协议,这些事项没有实施细则,不仅法律变得空洞,股东之间的关系也难以调整。这些风险主要包括: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东有出资义务。如果他们违反这一义务,不仅要对公司承担责任,还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

方式、金额、比例等内容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股东在联营协议中明确。没有签订合资协议、股东协议的,不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责任将无法执行。

的内容;

2.《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规定部分股东非货币出资不实的,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股东约定或者股东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责任后,其他股东对虚假出资股东行使追偿权的赔偿标准难以确定;

3.《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领取红利或者认购新增资本,但这一例外规定也应当基于股东协议中的约定;

4.有些股东不愿意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股权,导致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不一致,因为公司章程和登记信息中列出的都是名义股东。如果没有股东协议,隐名股东以后很难主张公司的股东权利,他们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5.虽然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机构的职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特征还是相当明显的。如果没有股东协议的约束,很可能导致股东和公司人格的混乱,最终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6.如果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无法在法律或公司章程的框架内妥善解决,股东协议可以作为事前的预防机制,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保障;

7.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通常需要确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股东在实现规划目标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而这些内容只在合资协议的框架内进行规定。

8.股东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选任和安排,避免股东之间的矛盾和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因此,为避免股东之间因缺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合作风险,建议合作各方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应事先确定合作框架、合作目标、基本合作方式,明确各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2.拟定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以书面形式约定合资各方及其出资份额、交付期限和方式、合作方案、经营管理安排、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等合作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尽量避免因意见分歧而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