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性: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要从事证券承销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承销证券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定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代码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其项目承办、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则。公司债券发行后,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实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

承诺和应用

第五条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私募发行公司债券。

第六条承销机构承担项目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以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审批、审批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承销机构在确定承销费用时,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核保方式的,应当明确核保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个以上承销机构共同承销的,担任主承销的所有承销机构应当* * *分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立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和承销协议进行承销活动,不得从事虚假承销。

第八条承销机构应协助发行人协调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承销机构不得干预发行人选择相关中介机构。

第九条承销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条承销机构应当对发行人进行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和发行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了解信息披露和承诺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树立法制、诚信和自律的债券市场准入意识。

第十一条承销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发行人申请发行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承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债券发行募集文件,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认真核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出具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和披露的内容作出独立判断。承销机构作出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以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于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文件中未得到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获取合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综合分析各种证据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和披露的内容作出独立判断,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所作出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章推广

第十三条承销机构可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合法合规的方式与发行人进行路演推介。

以公开方式进行路演的,应当提前披露参与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通过互联网宣传公开路演时,不得屏蔽投资者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提问。

不得以公开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宣传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十四条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不得以虚假广告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发行人除招股说明书等以外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承销机构不得派发或变相派发礼品、礼金、礼券等。向投资者自行或与发行人及参与本次发行的各方,也不得接受礼品、现金馈赠、礼券等。来自投资者。投资者不得受其他利益安排诱导,不得向投资者作出任何不当承诺。

第四章

定价和配售

第一段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公司债券定价、配售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参与决策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内部监督部门应参与决策过程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承销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承销机构应当有效隔离承销和投资交易,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和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置防火墙。

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格、资金分配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价格或暗箱操作。不得通过委托、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方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部分

公开发行的定价和配售

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价格或利率应当通过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采用询价方式的,由承销机构与发行人询价,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区间,并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簿记建档是指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或利率区间后,向市场发布说明发行方式的发行文件,簿记管理人记录网下认购公司债券的价格或利率及投资者数量意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并配售的行为。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取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和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和配售方案并予以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的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

第二十四条承销机构应当督促网下投资者按照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议价或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并在获得配股后严格履行支付义务。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要约,承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簿记管理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披露的配售规则组织配售。

簿记管理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簿记管理人员应当做好簿记建档全过程的记录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归档制度,妥善保管簿记建档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订单、簿记配售结果等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电子文件。

簿记管理人是指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操作的承销机构。

第三部分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和配售

第二十六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和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采用簿记方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参照本准则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簿记建档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识别和承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风险的能力,确认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期不超过200人。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在公司债券承销过程中,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检查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销机构应当核对信息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文件在有效期内,不同媒体披露的信息一致。

第三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在其债券交易场所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公开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者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获准后至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发生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重大事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应当在发行申请获准后至发行结束前,督促发行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四条承销机构从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承销机构应当配合受托机构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积极提供调查了解所需的资料、信息及相关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承销机构应当保存承销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并归档备查,真实、全面地反映承销全过程。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承销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担、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发行申请、推广、定价配售、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协会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承销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销机构应当配合协会的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检查内容包括:

(1)建立承销业务体系、决策机制、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2)项目受理、发行申请、推广、定价、配售的合规性;

(三)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归档信息的完整性;

(五)协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准则规定的,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与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交易、转让服务的场所享受自律措施信息。

第三十九条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应当移交证监会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发现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可以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补充条款

第四十一条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证监许可[2012] 120号)同时废止。

以上是对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详细介绍,证券承销必须按照上述条款进行。

法律客观性: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见本章第三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发行人最近一期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二)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三)最近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行机制,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五)资产不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且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定向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根据自己的判断,具有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1)法人或依法设立的投资机构;(二)能够按照规定和章程从事债券投资;(3)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发行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禁止的业务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