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利弊
有限合伙公司的优势在于,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公司有以下缺点:公司规模小,股权转让手续复杂。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可以向许多合伙人筹集资本,合伙人可以共同偿还债务,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了企业的融资能力。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可以使更多的投资者发挥互补作用,如技术、知识产权、土地、资金等方面的合作,更多的投资者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共同努力谋划、集思广益,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与一般公司相比,由于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多保护。理论上,在无限责任的压力下,企业的声誉是可以提升的。与普通公司相比,理论上合伙企业更有利可图,因为他们缴纳的是个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他们高风险成本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一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为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
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第十二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缴纳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纳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