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有哪些程序?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尽职调查阶段

在此阶段,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进入拟上市企业,对企业进行初步尽职调查,讨论确定重大财务、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股份公司设立前的重组方案和股份公司设立方案,确定上市时间表。

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对拟上市企业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合法合规事项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数量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治理;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的法律风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二)重组和改组阶段

企业改制重组是上市的关键环节,改制重组是否规范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在新三板成功上市。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管理、财务、法律等诸多问题。,并且只有在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下才能顺利完成。

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突出主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建立公司治理基础,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运作。具体来说,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股权融资

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多为处于成长期的小型高科技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往往难以获得企业发展急需的资金。股权融资已成为企业解决资金瓶颈、实现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新三板挂牌后,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还增强了股权的流动性,为企业在挂牌前引入战略投资者创造了机会,有利于解决困扰拟挂牌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

2.通过股权结构调整、业务重组和组织架构整合,突出主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规范关联交易,解决同业竞争。

3.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4.成立股份公司

拟挂牌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变更为股份公司才能在新三板挂牌。为了尽快实现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转股时经营业绩的持续计算成为关键,即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转股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满两年后方可在新三板挂牌转让。转股的依据是“账面净资产值”而非评估净资产,且整体变更时不能增加股本和引入新股东,否则公司存续期不能连续计算。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程序如下:(1)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约定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折算方案等重大事项;(2)先后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并作出全体董事或股东一致同意根据发起人的协议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本进行审计、评估和验证;(4)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股份公司整体变更和设立的议案,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相关事宜的决议;(5)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涉及国有资产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推荐上市阶段

各中介机构应出具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案材料,拟上市企业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试点资格确认函。

主办券商核心机构召开核心会议,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形成核心意见。主办券商根据核心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业协会推荐公司上市。决定推荐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将备案文件报送证券业协会。

协会收到备案文件后,将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主办券商是否按照尽职调查指引的要求对被推荐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主办券商是否履行了备案的核心程序。协会对备案材料审核无异议,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推荐的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4)股票上市前的准备阶段

公司股票正式上市前,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委托给主办证券公司。初始注册股份由推荐的主办券商托管。主办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交存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报价转让前,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及其附件(包括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试点资格确认函),推荐券商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五)股票上市交易

1,投资者范围

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具体为:机构投资者(法人、信托、合伙等。);公司上市前的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受到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因继承或司法判决而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协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2.交易方法

新三板市场交易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份额数量应在3万股以上。不足3万股只能一次性卖出。

3.交易限制

为了稳定市场,新三板规则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1)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转入代办系统,每批数量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时间为上市之日,上市期满后一年和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前12个月内发生转让的,股份管理适用前条规定。

(2)上市公司在上市前12个月内进行过增资的,现金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可转入代办系统,非货币财产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可转入代办系统。

(3)限售期股份因司法判决、继承等原因转让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上述规定。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限制。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其变动情况,严格依法履行报告、公告等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之前,有义务予以保密。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和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