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认定关联交易的制度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现行《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认定规定如下:(1)禁止不当关联交易。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表决权的回避。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该事项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对自我交易的限制。第141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的形式。股票是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