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哪些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B、C、D均为普通合伙人,共同成立了A(公司),B是A、C、D授权的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当B代表A(公司)与B签订合同,无法向B(公司)偿还债务时:
1.当A(公司)的全部财产被强制执行时,足以偿还B(公司)的债务,因此合伙人无需承担责任。
2.当A(公司)的全部财产被强制执行,不足以偿还B(公司)的债务,普通合伙人A,?乙方、丙方、丁方对甲方(公司)全部财产强制执行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遵循先企业后个人的还款顺序。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进行个人还款时,乙方(公司)有权要求任何合伙人偿还债务。之后,合伙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承担还款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财产不能清偿时,由一般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偿还其余部分,直至全部清偿。
第二,特殊普通合伙
清偿特殊普通合伙的债务,首先要确定债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然后再判断债务人如何清偿。(从债到人)
1.一般情况下,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甲、乙(一人或多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仅以其在企业内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清偿有限合伙的债务,首先要确定合伙人的责任,然后再判断如何清偿债务。(从人到债)
1.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甲、乙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人丙、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以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范围)。
3.当有限责任人C意图使第三人B(公司)相信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且B(公司)有理由相信C是普通合伙人时,在偿还B(公司)的债务时,A、B、C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d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数据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三。第四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姓名;
“(二)主要经营场所;
“⑶执行事务中的伙伴;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担责任的方式、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包括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中国网-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百度百科-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