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
2015年4月30日,宁夏中卫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宁夏明升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宁夏明升染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查明,2007年以来,宁夏明升染化公司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报、登记和验收的情况下,在厂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理工业废水。2009年6月,连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开始负责明升染化公司的全面工作,决定继续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理工业废水。2014年4月,明升染化公司排污许可证到期,但仍继续违法排污。到2014年9月,公司被责令停工停产时,公司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渗坑内有大量工业废水。通过对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废水的采样检测,发现废水中多项检测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事发后,染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连某某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法院认为,宁夏明升染化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和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连某某是被告污染环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宁夏染化公司及连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表示有罪,不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