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股东是公司股东吗?

股权持有人也被视为公司的股东。

代持股权是指实际出资人出于个人目的,与他人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公示材料中,由对方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一般将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代表其持有公司股权的另一方称为显要股东。

股权持有的基本特征如下:

1.公司登记事项中,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股东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的。根据商事外在性的要求,商事登记事项因公示而获得公信力。公司登记的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股东不一致的,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公示的股东才能取得《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

2.实际出资人与突出股东之间存在合同、信托或其他法律关系。换句话说,记名股东与隐名投资人的不一致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是通过公司创始人申请登记来实现的。如果因为登记申请人申请错误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形式审查错误,导致登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则不属于隐名出资问题。如果指名股东是虚构的主体,但由于指名股东实际不存在,不存在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

3.匿名出资中的匿名是指公司注册的公示状态;公司其他股东是否知道隐名出资不影响隐名出资的成立,但是否知道可能影响其在公司的权利义务;

4.匿名出资因背离公司登记的公示原则,损害其他股东的信赖利益,被认为处于不适当状态;但是,匿名投资关系本身并不会被赋予完全的负面效应。股权评估的基本特征如下:

1.公司登记事项中,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股东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的。根据商事外在性的要求,商事登记事项因公示而获得公信力。公司登记的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股东不一致的,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公示的股东才能取得《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

2.实际出资人与突出股东之间存在合同、信托或其他法律关系。换句话说,记名股东与隐名投资人的不一致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是通过公司创始人申请登记来实现的。如果因为登记申请人申请错误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形式审查错误,导致登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则不属于隐名出资问题。如果指名股东是虚构的主体,但由于指名股东实际不存在,不存在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

3.匿名出资中的匿名是指公司注册的公示状态;公司其他股东是否知道隐名出资不影响隐名出资的成立,但是否知道可能影响其在公司的权利义务;

4.匿名出资因背离公司登记的公示原则,损害其他股东的信赖利益,被认为处于不适当状态;但是,匿名投资关系本身不会被给予完全负面的有效性评价;但是,由于匿名性,匿名投资者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责任可能会扩大。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合同效力发生争议,不存在法律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隐名投资者可能因“隐名”而权利受限,责任扩大。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合同效力发生争议,不存在法律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

(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