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需要多少股东的同意?
法律分析:公司与公司合并应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换句话说,合并的股东决议制度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也是国内外的通行做法。我国《公司法》虽规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但并未明确规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因此,基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最低出席比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只有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股东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通过。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议,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充分反映大多数股东的意志,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享有与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