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

法律解析: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清算,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是公司的股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利益。

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但债权人未提出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

公司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