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和不成立公司各有什么利弊?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每天都有大量新企业注册,同时也有大量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被迫倒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取得成功,不仅与所进入的行业、市场前景、政策导向、员工素质、管理水平、经营理念有关,还与企业成立之初的各种计划有关,而税收筹划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计划,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具有不同的税收特征,投资者对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也会使其投资收益产生差异,从而影响企业整体的税收收入和收益。因此,当企业成立时,就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做一些积极的规划。

一般来说,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法律上看,公司是法人企业,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另外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比如可以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的第二层次是在公司内部划分的。这一层又分为两对企业关系,即总公司和母公司。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税收水平,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必须考虑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的影响。

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公司的经营利润征收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也需要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其经营利润不缴纳公司税,只对合伙人分享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某公司经营一家公司,年盈利20万元。成立公司的方式是什么,才能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

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

个人所得税=(20-6.6)×20%=2.68(万元)税后收入=20-6.6-2.68=10.72(万元)方案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20×35%-0.675=6.325(万元)

另外,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选择其积极的一面时,也要考虑其消极的一面,不能一概而论。比如,不考虑其主要因素,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收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要再收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因素,股份公司也有优势,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只适用于股份公司。比如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中,个人股东资本公积转为股东收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在计算两类企业的总体税后收益时,不仅要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总体税率。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整合”措施一般好于合伙企业,“整合”意味着消除重叠的税种,部分税种会被消除;第三,合伙人中既有境内居民又有境外居民的,会出现合伙企业跨国征税的情况,由于国籍不同,征税也不同。一般情况下,大型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小型企业应采用合伙企业。因为规模大的企业需要的资金比较多,融资比较困难,管理也比较复杂。以合伙制的形式运作难度更大。

第二,子公司与分支机构的比较选择

所谓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受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之一;所谓分公司,就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国税中往往是常设机构的代名词。

当一个企业想要跨地区经营时,通常的做法是在其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分公司不是。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设立程序不同,异地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很多手续,手续复杂,费用高,而设立分公司的手续相对简单,费用较低;第二,核算和纳税的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这是当地税务机关的首选,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总公司核算盈亏,统一纳税。如果有盈亏,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相互抵扣。第三,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免税期、优惠政策等各项优惠政策;分支机构作为非独立法人,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比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例2:蓝天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有A、B两个分公司,2002年总部实现利润3000万元,A分公司实现利润500万元,B分公司亏损3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集团公司2002年应纳税额= (3000+500-300) × 33% = 653%。假设A、B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仍为33%。公司总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 33% = 990(万元),而A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00× 33% = 165(万元)。由于B公司2002年亏损,该年度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蓝天公司200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990+165-1155(万元),高于总公司的整体税额:1155-1056=99(万元)。如果总公司和子公司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不同,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例3:南京天顺总公司在海南和珠海设立了两个分公司,其中南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海南和珠海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2年,公司实现利润2000万元。海南和珠海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60%汇回总公司,40%自己留着。那么2002度:公司总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0×33%=660(万元);海南子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珠海子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子公司汇给总部的利润。所得税=255×(33%-15%)=45.9(万元)蓝天公司纳税总额=660+30+45+45.9=780.9(万元)如果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为分公司,蓝天公司纳税总额= (2000+200+30)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设立各有利弊。因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个法人实体,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的账户;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单位,其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由总公司抵消。因此,当企业需要在国外或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以扩大生产经营时,鉴于当地情况不熟悉,生产经营处于初级阶段,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考虑在进入该地的初期设立分支机构,使在其他地方发生的亏损可以在总公司抵消,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当生产经营步入正轨,产品能够销售并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分支机构,以保证在盈利时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选择

根据现行税法,中国私营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税率上看,私营企业应纳税额在3万元以下时,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65438+万元之间时,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5438+万元以上时。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为3万元时,适用的边际税率为20%,似乎直接高于私营企业。但由于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为累计税率,其实际税率仅为15.8%,低于私营企业18%的水平。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65438+万元时,边际税率为35%,也高于私营企业33%的税率,但实际税率只有28.25%。由此可见,在相同的利润水平下,个体工商户比私营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但也有很多不足,如规模小、业务难以拓展等。而民营企业则具有组织相对严密的特点,可以扩大经营,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所以投资者在投资前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第四,内外资企业的选择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国内个人资产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中国市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主要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有很大差异:内资企业优惠税率小,为18%和27%;外资企业优惠幅度较大,分别为15%和24%。内资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即利用“三废”企业、劳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企业等。,而外资企业的适用范围较广,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行业的企业。,且内资企业减免优惠政策的时间较短,一般为1-3。此外,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主体数量也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以上,外资企业适用6个税种。可见,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更多,税收也不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建立合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