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本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和表外总资产计算表等监管报表。 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本比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以下简称表)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和审慎监管原则,可以动态调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 调整前应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对调整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动态调整不同类型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金计算比例。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生成过程和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适应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可操作的管理体系、完善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和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资产负债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风险控制指标监测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随时达到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重大业务事项和利润分配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相关业务和利润分配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及时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如果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者降低风险。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进行审计。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第二章净资本及其计算第十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组成。其中包括: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风险调整-或有负债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批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子公司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批准的其他调整项目。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项目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说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提供对外担保等)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涉及的金额,原因和进展,可能的损失和预计的损失。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对于尚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作为或有负债从净资本中扣除,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