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直属企业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所属企业作为市场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依法承担责任的经济实体,必须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有效使用,如实反映资产和损益的真实性,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1)下属公司注册资本654.38+00万元以上(含654.38+00万元),下属公司有5家以上(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合资公司,下同)的,应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3名以上(含3名)审计人员;

(2)下属公司注册资本654.38+00万元以上(含654.38+00万元)且二级公司少于5家的,本公司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三)其他公司应配备兼职审计人员。

下属集团公司应根据需要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企业有关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促进企业遵守财经法规,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办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维护企业利益;

(三)审计企业内部实行的经济责任制和下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营业绩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对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六)组织和指导公司系统内部审计;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实施内部审计的事项。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测试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制定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措施;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请单位负责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查封账簿、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议,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内部审计机构或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九)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的情况,必要时进行跟踪审计,查明原因,督促执行审计意见、结论和决定;

(十)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权。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审计、财经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审计,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查错防弊,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方法,向企业领导提交审计报告;根据企业需求,为领导提供各种决策依据和信息,帮助企业用好国家赋予的政策和权利。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七条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可对其现场工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审计人员的现场补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和领导

(一)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署审计局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审计制度。驻部审计局对部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和审计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及时向部领导报告部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二)各总行审计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求部审计局的意见,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3)驻部审计局负责受理部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提出的复查要求。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一定的工作条件,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积极采纳审计意见。

(五)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审计人员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