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监管部门有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1,存款系统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在交易过程中,当涨停板某一方没有连续报价时,国家法定节假日时,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交易所会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2.限价系统

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度和月度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为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交易的,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同规定的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3.头寸限制系统

投机交易客户单边持仓限额为65,438+000手。如果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则不得同向开仓。

4、大额持仓报告制度

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向交易所报告。

5.强制清算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强行平仓:结算备付金余额小于零,且在第一节结束前尚未补足;持仓超过持仓限额标准,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因违规违约被交易所强制平仓处罚的;根据交易所的应急措施,应当强制平仓;交易所要求强制平仓的其他情形。

6.强制照明系统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以涨停板价格对未完成的交易进行申报平仓,并按照持仓比例自动匹配该合约净持仓的盈利客户进行交易。

7.结算担保系统

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 * *保证金。

8.风险预警系统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措施,单独或同时进行,警示和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