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控股公司的标准和要求

1.注册控股公司的条件:(1)如名称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如中国xx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母公司应为法人企业;核心企业注册本金1亿元以上;可以是非法人企业法人;需要有五家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以上。(二)具有省级名称的控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如成都XX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拥有三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R&D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的4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集团;上述“专业”是指其经营范围只从事科技研发业务,不兼营其他。条件审查流程及相关材料:首先,律师审查外国投资者是否具备在中国设立控股公司的条件;如果以中外合资形式设立控股公司,还需要审查中国投资者是否合格。由于中国各地税收不同,首先要确定在哪里成立控股公司;制作外国投资者(母公司)及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料,经律师审核后报外经贸部确认;外国投资者符合设立控股公司条件的,律师负责为外国投资者准备以下文件:设立合资控股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全体投资者签署的合同、章程;设立全资控股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所有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所有投资者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准备完毕后,外国投资者应将全部文件报送拟设立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然后报送商务部审批;在审批期间,外国投资者应在律师的协助下与上述审批部门进行会谈和磋商,修改文件,直至最终获得批准;拟设立控股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一般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全部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查同意后,报送商务部审核。外经贸部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退回修改;商务部最迟应在收到全部提交文件后9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以中外合资形式设立控股公司的,控股公司的设立程序由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共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