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一)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二)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本息偿还顺序列在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商业银行权益资本之前。
(3)混合型证券。
《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只是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和特征,并给予各国监管当局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国内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
混合证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复杂。我国混合证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二级资本而发行的,偿还顺序在权益资本之前但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之后,期限超过15年,自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能赎回的债券。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混合型证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一是期限超过15年,自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能赎回。
二是混合证券到期前,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证券本息的偿还顺序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之后,权益资本之前。
第四,当混合证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先于债券支付的债务或者债券的支付将导致其无力支付先于混合证券支付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债券本息。
(三)证券公司债券
2004年6月5日至10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四)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经保险公司批准定向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息偿还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保险公司权益资本之前的保险公司债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发行、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不同的是,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募集人在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只有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l00%的前提下,才能偿还本息。而且,当募集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进行破产清算。
(五)物业公司债券
2007年7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企业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基础货币,在公开市场业务中直接向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它们是货币政策重要的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为3个月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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