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基金的现状
然而,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我国受监管的商品期货基金仍然缺位。这使得国内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存在缺陷,也限制了中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定价影响力。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推进,使得期货基金的出现有了更充分的条件。但是,期货基金业务的发展需要对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或者出台专门的法规对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监管。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海外的成功经验中找到中国商品期货基金的发展路径。商品交易顾问(CTA)和商品池运营商(CPO)是商品和衍生品最常见的海外资产管理模式。CTA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期货、期权投资建议以获取收益,同时包含对客户账户的授权操作;CPO负责筹集和管理投资期货和期权的资金池。中国很多地区已经出现了以公司形式出现的大型机构商品投资机构,但分布广、资金规模小的“工作室”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这种带有“管理账户”性质的“工作室”,在客户的账户中运作,通过约定的利润分成获得收益。这种期货“工作室”其实已经有了CTA的雏形。此外,类似于此前一些期货公司的尝试,未来与期货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券商、信托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交给期货子公司进行具体的投资运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未来期货公司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可以发挥CTA的交易功能和CPO的运作功能,而信托等合伙人则可以履行CPO的资金募集功能。对于长期单纯依靠经纪费的期货公司来说,在风险隔离的条件下,新业务无疑会带来更广阔的盈利空间。更重要的是,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将有望通过新的商品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获得进入商品市场的便利。进一步考虑的是期货公司发起的商品期货基金是否会成为我国未来商品期货市场的主体。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制度可以为“期货公司系”之外的私募期货私募基金带来法律支持。在有限合伙人制度中,有限合伙人以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可以结合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优势和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优势,使风险可控。未来更多民营主导的商品期货基金也可以基于这一制度规范自身发展,但前提是有限合伙制下的商品期货基金需要国家法律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