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主动回购股权吗?
基于特定的需要或法律规定,一个公司有时需要回购本公司发行的部分股份,称为股份回购。股份回购包括公司强制回购股份和自愿回购股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问题,仅在第75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强制收购权,而没有规定公司可以主动回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公司法》第143条首先规定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然后采用但书的方式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和异议股东回购,即原则禁止和例外允许。关于《公司法》第143条是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公司法》第143条的章节地位来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非常明确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中没有禁止回购自己股份的规定。自由就是没有明确禁止的自由。既然公司法没有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就应该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自己的股份。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不是纯粹的私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涉及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等。,而且应该更具有强制性。我国遵循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对股份回购采取原则禁止和例外允许的模式。《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说明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份持否定态度。股份回购制度与传统公司法理论存在矛盾。在公司制度发展初期,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严格禁止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股份回购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引入,目的是优化资本结构,促进现代激励机制。但在立法体例上,英美多采用禁止原则和禁止例外,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禁止原则和禁止例外。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现代公司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公司在资本方面的平均诚信度不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应谨慎对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该条款并未出现在《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而是出现在《公司法》第五章“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中,使得该条无法直接作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自愿回购股份的法律依据。然而,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向股东支付资金回购其股份都会造成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混乱。因此,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禁止公司回购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