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性:

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比一般行业的公司设立条件更为严格。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影响整个金融市场,所以政府应该积极控制它们。股权交换制度的法律定义是控股公司以自身股份或发行新股为代价,交换特定业务公司全体股东的全部股份,使特定业务公司成为自己的完全子公司。这种设立方式相对简单,易于操作,设立成本相对较低,是一般控股公司设立的首选。2.股权转让的设立方式。股权转让是设立纯控股公司的一种方法,尤其适用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定义是:股权转让是指特定经营公司的全体股东在经股东大会确认的前提下,以实物出资的形式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控股公司。而控股公司则通过发行新股,采用特定企业为全资子公司的股权交易制度。股权转让可以分为个人股权转让和共同股权转让两种方式。单独股权转让形式的股权转让决策只在一家公司作出。比如金融机构想收购另一家有业务协同的公司,可以先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再通过税收手段将该公司股权转让给母公司。已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股权交换的方式与其他企业合并。联合股权转让涉及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与多家企业组成共同母公司,需要各方协商一致。有关公司必须签署一份保密协议,然后签署一份基本意向书和一份整合合同,然后签署一份基本意向书和一份联合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与股权交换的区别在于,股权交换涉及至少两家公司,具有明显的交易性质,而如果是单笔股权转让,只在一家公司内部进行,交易性质不明显,在税务处理和交易成本上比其他企业重组方式更优惠。因此,在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方式不仅没有现金流支出,而且手续费和税负较低,是大型金融集团股权交易的重要方式。当金融控股公司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时,有时也会采用股权转让和股权交换的方式。3.三角形合并的方式。三角合并是一种非宾税组织变革方式,广泛应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特别是在美国,股权交易制度中对通过合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很多有利的规定。一是对小股东有强制排除,即当收购公司掌握了被并购公司90%以上的股份时,可以强行向小股东购买剩余股份。此外,美国允许以牺牲第三方股权为代价,与被合并公司进行股权置换。所以美国的被并购企业往往迫不及待地收购100%的股权,于是以三角并购的方式成立控股公司。三角合并的成立可以分为以收购公司的子公司为存续公司的“正三角合并”和以被收购公司的子公司为存续公司的“反三角合并”两种。根据欧美、日本等国银行控股公司三角合并的案例和规则,三角合并的过程可以概括为:①现有银行以100%子公司的形式设立银行控股公司,②银行控股公司以100%子公司的形式设立存续金融机构,③存续金融机构与消亡金融机构(现有银行)合并。④合并后,股东股份以实物出资的形式交付给银行控股公司,⑤合并中死亡的银行股东接受银行控股公司的新增股份,成为银行控股公司的股东。“三角合并”的关键是允许设立以股票为“实投”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合并过程中,虽然现有金融机构最终在法律意义上消亡,但其资产和负债由存续金融机构继承,消亡金融机构的股东继续拥有存续金融机构的股份。这样就完成了金融机构的合并和业务整合,股东和业务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和损失。4.设置脱壳的方式。这种方式是收购方通过被收购企业设立子公司,并将被收购企业的全部业务转移到子公司,然后在无法实现100%收购的情况下,与被收购公司合并的迂回合并方式。因为这种合并方式使被收购公司像壳一样被吸收合并,所以被称为“破壳设立”。在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中,为了减少这些不便和降低设立成本,已经采用了许多不同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

法律客观性: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