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不承认劳动关系存在的原因如下: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网络主播可以自行选择直播地点和场所,无需前往平台公司指定的办公室,遵守公司关于考勤的规章制度,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特征。
2.虽然平台对主播的最低直播时长和内容有约定,但这是由行业的职业特点决定的。其实主播可以自己决定直播时长和每次直播的主题内容。
3.关于收入。其实主播的收入取决于粉丝打赏的多少,这和传统劳动法上雇主给劳动者发工资是不一样的。
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合同都应该视为劳动合同。比如,如果主播与经纪公司本着互利共担、风险共担的原则订立经纪合同,主播无需遵守经纪公司为其内部员工制定的各种劳动规章制度,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播什么,报酬也来源于直播收入,那么可以认为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应当是民事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一)缴费凭证或记录(工资花名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
(3)员工填写的《登记表》、《申请表》等就业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工人的证词等。
其中,第(1)、(3)、(4)项中的相关文件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