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准备金计提标准

法律解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65,438+0%的比例计提担保补偿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负债,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年度担保费收入差额计提,准备金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的部分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用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代偿准备金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抵减,不足抵减部分按实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额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占有而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让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