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职责设政治部(副处级),15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协助医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府事务;负责医院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各级人大代表和监督员的联络工作;负责文秘、资料、档案、图书、办公自动化管理、通讯管理、外事、接待、印章、收发;负责本院的行政管理,协调本院各部门的工作;负责本院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监督本院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财务、设备、诉讼费、法庭建设等工作;负责本院法官、法警服装、武器装备的管理和发放;负责医院机关和全市法院系统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负责医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司法技术鉴定和指导;指导和监督机关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

(2)立案庭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负责民事案件举证和证据交换的规定时限;审查不服本院生效判决的各类上诉、再审申请,对基层人民法院驳回的上诉、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对诉前和立案阶段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接收、传递各类诉讼材料,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审查管辖权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可受理决定的上诉和其他程序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司法救助申请。

(3)刑事审判第一法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第二审普通刑事案件;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普通刑事抗诉案件;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内部审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答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请求,提供专业指导;审理相关涉外内部审计案件和涉外移交案件;听取与本院业务有关的请示,交换相关案件的证据,在庭审中进行诉讼保全;对打击刑事犯罪法律法规的修订提出意见。

(4)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一审、二审经济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经济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抗诉案件;办理经济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内部审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答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请求,提供业务指导;审理相关涉外内部审计案件和涉外移交案件;听取与本院业务有关的请示,交换相关案件的证据,在庭审中进行诉讼保全;对打击刑事犯罪法律法规的修订提出意见。

(5)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一审、二审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不动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抵押、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案件,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等。)、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相邻土地使用权案件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因森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不动产及其他不动产作抵押的合同,其性质由主合同的性质决定)、农村承包案件、国内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及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有关复议案件;听取与本院业务有关的请示,交换相关案件的证据,在庭审中进行诉讼保全;审批基层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6)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境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境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含破产申请审查)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有关复议案件;听取与本院业务有关的请示,交换相关案件的证据,在庭审中进行诉讼保全;审批基层人民法院延长相关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

(7)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和第二审涉港澳台的民商事纠纷;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案件;听取与本院业务有关的请示,交换相关案件的证据,在庭审中进行诉讼保全;审批基层人民法院延长相关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理一、二审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科技成果、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听取与本院业务有关的请示,交换相关案件的证据,在庭审中进行诉讼保全;审批基层人民法院延长相关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

(九)行政法庭(与赔偿办公室合署办公)

依法审理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行政抗诉案件;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政申诉案件;办理延长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事项;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听取与本院业务有关的请示,交换相关案件的证据,在庭审中进行诉讼保全;办理依法应当由我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处理薪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落实薪酬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10)审判监督法庭

审查处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院生效判决的案件;审理市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答复基层人民法院请求的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负责本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

(xi)执行局

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中与财产有关的决定;执行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审查所有复议申请;接受外省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协调本市法院与外省市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审查减、缓、免申请执行费的意见。

(12)办事员办公室

负责法院书记员的统一管理;负责法院书记员工作的统一安排;负责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诉讼卷宗的归档和撤回等辅助工作;负责文员的培训和考核。

(13)研究室

起草综合文件和报告;编辑简报、情况报告和其他信息;负责对本院重大工作安排的调查研究;掌握全市审判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为院领导指导审判工作提供信息和意见;处理审判委员会的事务;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问题,综合审判法庭研究和修改法律法规的任务;答复基层人民法院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请示,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完成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市人大交办的法规调研和修改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报道;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和收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意见;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法律适用问题;负责编辑《东莞法官》,编写《我院学报》;负责全市法院系统互联网资料的汇编工作。

(14)纪检监察室(与中国* * *东莞市纪委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纪律的情况;协助党组制定全市法院系统廉政建设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查处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以上干部的违纪案件和其他重大违纪案件;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负责我院法官违法审判的调查工作;查处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理控告、举报本院违纪民警的来信来访,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投诉;掌握全市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十五)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工人、青年和妇女等群众组织。

(十六)政治部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全市法院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法官队伍建设;承担全市法院系统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干警的考试、考察、调配、选拔、任免;负责本院干警的培训规划;做好后备干部工作;组织干部到基层锻炼;办理干部职工调离我院和退休手续,做好老干部管理工作;管理本院干部职工的工资调整、定级、计划生育、福利基金使用和保障基金;管理我院的人事档案;负责法官司法等级的核定;办理各种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