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5能详细解释一下吗?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05月09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1。表决权可以理解为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例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54.38+00万元,有五个股东分别出资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654.38+05万元、654.38+00万元,则五个股东分别拥有30%、25%、20%、20%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是“一股一权”。股份有限公司共有5000万股。如果一个股东有654.38+00万股,他就有654.38+00万的投票权。如果有500万股,他就有500万投票权。

2.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体使用。

比如,一个公司要选举5名董事,1,000股,10股东,其中1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的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持有490股,合计占公司股份的49%。如果按照直接投票制,每股一票,持股51%的大股东就可以把自己选出来的5名董事全部选出,其他股东没有发言权。但如果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权总数将变为1000×5 = 5000,控股股东共有2550票,其他9名股东共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投票选举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当选的董事按同意票数确定。因此,理论上,其他股东至少可以选举两名自己的董事,拥有半数以上股份的股东最多只能选举三名自己的董事。

3.采用累积投票制的目的是防止大股东利用投票权操纵董事选举。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转换后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

假设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为4000万元,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本最多只能是4000万元。净资产=资产-负债,即公司资产减去负债的余额为4000万元,但如果变更后的股本超过4000万元,公司净资产就会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