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有哪些要素?
企业名称由企业投资者依法申请,并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无论是企业的申请行为,还是企业名称实例的核准行为,都应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由学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构成。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含自治区,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的行政区划名称。”该规定明确了构成企业名称的四个基本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包括张、镇等地区名称。
企业名称以行政区划名称为前缀时,可用行政区划名称检验是否为行政区划名称,也可省略“省”、“省”、“市”、“县”等字样。如“广东省”、“南京市”、“兰”、“市”、“县”等字样可能引起误解的,应将“市”、“县”等字样直接标注为“广东”、“南京”、“兰考”。行政区划名称中“省”的省略不应省略。
企业名称一般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具体到企业,其住所是。* *省* *街道、* *县(区),其名称中前缀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般可以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也可以与市级行政区划名称一起使用,甚至可以与行政区划名称合并使用。对于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合并,几乎所有省市都规定由市县工商局直接核准。
近年来,由于企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同行业企业安全号相同。企业名称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冠“* *省”,一个是冠“* * * *省* *市”或“* *省* *县”。因为是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所以都允许登记,但都认为对方是和自己在一起的。这种情况应该尽量避免。因此,在实践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重新考虑此类名称核准权的划分。只要出现省市名称,都要经过省市工商局核准。另外,市辖区的名称在中国也不是唯一的。例如,几个城市都有“中心区”。如果在企业名称中用作行政区划名称,容易造成重名误认。
因此,市级行政区划名称与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合并使用,不宜单独使用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企业名称未冠以所在县(区)行政区划名称的,直接冠以市行政区划名称或者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的,除企业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以外,一般应当符合一定条件,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具体条件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比如安徽省工商局规定,地、市、县新设立的企业(公司),必须是生产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要求直接命名为省的已成立企业(公司)应属于各省同行业的骨干龙头企业。其产品定型,经济效益良好,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净资产应在654.38+00万元以上。
企业名称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企业不在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因此,注册地在四川的企业名称不应冠以“吉林”,注册地在江苏的企业不应冠以“上海* * * * *”。另外,被冠上的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现在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包括历史上使用过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华东”、“热河”。名称中出现现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习惯简称或通用名(如上海的上海、广东的羊城),不应按行政区划名称认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种名称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但在企业名称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行政区划名称可以冠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名称。
根据现行规定,除按照特别规定外,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区划名称应当置于企业名称的前面。行政区划名称出现在全称中间的,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此类名称也应按照没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方可使用。
近年来,由于中国企业的发展,一些大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时,希望参照国外企业的做法,统一母子公司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国际上这是很多字号,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在国际上,这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鉴于上述情况
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草案)》中做了相应调整,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把行政区划放在名称字号之后:
(一)控股公司名称不含行政区划,使用其字号;
(二)利用外国(地区)控股企业。
这一规定将在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后实施,届时此类企业名称将由相应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不冠以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1)国家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历史悠久、驰名商标的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规定较为严格,前三、五项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第四项所称“历史悠久、知名品牌企业”是指具有30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其品牌在全省或全国广为人知的企业。本地企业如果不想被冠以行政区划,很少有企业能达到这个要求。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中,本着扶持地方大型企业、明确标准、量化的原则,可以将上述条件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使用名称而不进行整体划分: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页]
(二)被认定为知名品牌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