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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
对于代理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狭义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的意思表示,对被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效力。【1】法国民法典第1984条规定,委托或代理是一方当事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授权另一方当事人为被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行为。[2]为了拓宽代理的适用范围,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被代理人只有经过两个合同程序才能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第一种是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二种是代理人将相关权利转让给委托人的合同。英美法系的代理概念比较完整,具有融合性的特点。英国法学家认为,当一个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授权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代理。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有效。[3]显然,这个概念所表达的代理既包括明示代理,也包括匿名代理(所谓代理,是指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表明自己是代理人,但不表明所代理的被代理人的姓名),还包括未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甚至在三方的代理关系中。相比之下,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代理概念过于狭窄,即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仅将代理理解为被代理人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代理不仅指代理行为,还指代理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指代理法律关系。据此,有学者提出代理是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但行为与纪律的关系不包含在代理的概念中。[4]这一概念拓宽了我国代理概念的范围,表明我国的代理不仅应包括明示代理,还应包括匿名代理,并将该学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关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各国的法律和法规中,代理的概念一般都是狭义的。《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的意思表示,对被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效力。【1】法国民法典第1984条规定,委托或代理是一方当事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授权另一方当事人为被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行为。[2]为了拓宽代理的适用范围,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被代理人只有经过两个合同程序才能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第一种是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二种是代理人将相关权利转让给委托人的合同。英美法系的代理概念比较完整,具有融合性的特点。英国法学家认为,当一个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授权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代理。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有效。[3]显然,这个概念所表达的代理既包括明示代理,也包括匿名代理(所谓代理,是指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表明自己是代理人,但不表明所代理的被代理人的姓名),还包括未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甚至在三方的代理关系中。
相比之下,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代理概念过于狭窄,即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仅将代理理解为被代理人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代理不仅指代理行为,还指代理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指代理法律关系。据此,有学者提出代理是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但行为与纪律的关系不包含在代理的概念中。[4]这一概念拓宽了我国代理概念的范围,表明我国的代理不仅应包括明示代理,还应包括匿名代理,并将该学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言论可以,但用处不大。最好的办法就是交换业务。你一定是货运代理。应该能理解。协调进出口比例,实现财政平衡,比法律文件更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