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票权有什么限制
一是直接限制,即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权弱于普通股,即这部分股份不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股以上享有一人一票;
第二,间接限制;也就是说,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通过所需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大股东更难滥用表决权,从而间接达到制约效果;
三是对代理投票权的限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为了方便那些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愿意放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多允许股东委托代理人投票。代理投票制度对于保证股东特别是众多高度分散的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也滋生了收购和滥用代理权的弊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