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争议?
1.拖车诉讼权的确定
由于市场低迷,承租人逾期付款的情况非常普遍。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的案例越来越多。本来这类案件很简单,但由于承租人偿付能力有限,为了保证执行效果,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会采取拖车措施。这样一来,原融资租赁公司在起诉时可能主张承租人支付所欠租金,但融资车辆被拖走了,有的甚至被变卖了,实际上已经造成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客观履行被终止。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坚持原申请,不做变更,则涉嫌双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支付租金,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2.确定金融租赁公司和代理人在催收中的责任。
剔除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方式,为设备厂商推广产品的融资租赁方式有两种,即厂商租赁和卖方租赁。
目前国内的主流是厂商租赁,所以融资租赁公司的重点不是业务拓展,更多的是信贷支持。但在实践中,涉及金融租赁公司和代理人时,金融租赁公司应以《金融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为依据。“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处置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等。”以及第十四条“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和后期管理”等应当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的义务全部转移给代理人。
3.明确区分客户对电脑的需求和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一种舶来品。在其发源地,美国融资租赁是从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开始的。而在中国,人们普遍认可英雄是以个人名下有多少财产为标准,所以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财产评估标准显得格格不入。
如果能给出详细的信息,可以给出更详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