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特殊分离企业的纳税基础

企业分立虽然叫“特殊(免税)分立”,但并不是真的免税,只是暂时不纳税。这是由分立企业双方核定的计税依据、标准决定的。

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特别(免税)分立后,分立企业资产的增值和损失尚未在税务上予以确认,因此分立企业接受分立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应当以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不得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同时,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补偿期限的亏损,可以按照被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被分立资产的被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可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当按照被分立企业的原计税基础确定;2.分立企业分立资产对应的所得税项目由分立企业继承;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补偿期限的亏损,可以按照被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被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例:某总公司由四个股东* * *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每个股东出资200万元,各占25%的股份。现在公司由总部A和分公司B组成..总部A账面资产为10万元,评估值为12万元;乙分公司账面资产400万元,评估值600万元,净资产400万元。为了进一步加快公司发展,总公司决定将B分公司分离出来,成立新的C公司,全部资产折合成C公司10000股,总公司四个股东各得2500股。

分析: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A企业股东未取得非股权支付款,符合专项重组条件,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免税重组。B分公司评估的增值200万元不作为转让收入计算。分立企业C接受分支机构B的全部资产时,必须以其账面净值4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确定,不得按照评估确认的600万元的价值确定。因此,C企业处置资产进行扣税时,只能计算为400万元。实际上是把企业A资产增值的未实现收益放在企业C中实现的..可见,免税分离的特殊待遇只是延期纳税。

被分割的资产不视为对股东的分配。

因为新成立企业的股权分配给了原股东,实际上是从原企业分离出来的资产分配给了股东,算是分配。但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免税分立不能视为分配,分立企业股东取得分立企业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放弃被分立企业原有股权(以下简称“老股”),应按放弃老股者的计税依据确定新股的计税依据。如果不需要放弃老股,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新股计税基础:直接将新股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将被分立企业原持有的老股计税基础按被分立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减少,然后将减少后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给新股。

例如,如果被分立企业的股东不放弃企业A的旧股,取得企业C股权的计税成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总公司的四个股东不减少企业A的股权成本,而是将企业C的10000股的总应纳税成本确定为零。

2.降低部分老股的成本,加入到单独企业的新股中。根据减少的资产评估值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新增股份的计税成本= 200× 600/1800 = 667(万元),即4个股东在总公司和c公司分别持有1333万元和6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