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纠纷中被诉股东是否有责任?

1.被诉股东是否对企业债务纠纷承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将由股东承担。

公司清算是指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或者营业期限届满等原因,由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强制进行清算,以达到公司解散、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结果。公司破产,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企业已经解散但未进行清算或者未进行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实际上是公司清算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自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出现了多起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例。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到位,且公司成立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中,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有限公司”的法律含义。

实践中,在公司清算或破产时,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往往很多。针对上述情况,意见如下:

一般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关法理原则,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足额缴纳出资,取得股权。公司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自有财产承担,与股东无关。如赵先生、钱先生、孙先生、李先生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5,438万元。如果这四位先生在公司成立时已足额缴纳出资并有相关记录,从法律上讲,他们对公司的责任已经完成。一般公司的债务不会落到四个人名下,也不会以四个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因为公司和股东都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就像赵先生一般不为孙先生还债一样,股东一般也不为公司还债。

没有什么是绝对不变的。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将由股东承担。

一种情况,股东出资不实。没有实际出资,或者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同意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通常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公司以实物出资的,将要求其提供相关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公司在诉讼中不能履行债务,受理案件的法官或律师可以查询这些材料。如果这些材料不存在,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第二种情况,股东抽回资金。有些股东会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将原出资抽回作为股本,使公司资本客观减少,违背了公司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在诉讼中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就可能遇到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要求承担责任的可能,也就是说,股东将不得不代表公司承担。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情况,比如股东未经正式登记就以公司名义经营,产生债务,或者股东挪用公司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者部分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债务纠纷如何举证。债务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提供书证、物证等能够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证据;被告提供书证、物证等证明借款事实不存在或本人已还款的证据。

第三,债务纠纷双方是否需要财产保全?不,双方都需要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以申请为基础。《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判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财产保全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生产要素组织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不按合同及时结算货款,拖延、逃废债务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一些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欺诈。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债务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债务人财产的有关情况,以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务人有经济欺诈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以上是编辑搜集的关于被诉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纠纷责任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企业债务纠纷一般由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一般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