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员工劳动合同的附件,公司要求我提供担保人和资产抵押担保。这合理吗?

我国劳动法在建立劳动合同时没有禁止设立保证人,所以你和单位的约定是有效的;用人单位招聘直接处理物业岗位的工人时,如出纳、出纳、仓库保管员等。,特别是当劳动者是外国人时,用人单位往往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一个本地人作为担保人(这里我不想讨论是否存在地域歧视)。这种现象很普遍。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抵押、保证金或扣留员工证明。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户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公平的合同。但在就业中,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一些合理要求。对于一些特殊岗位,由于对劳动者诚信要求较高,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无法对劳动者进行这方面的有效考核。所以在实践中,这种保障自然被很多用人单位采用。这个问题在劳动法领域也是见仁见智。我个人认为这种保障应该主要是保障劳动者的人品和诚信,而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技能。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自愿,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比如,一家公司为另一家公司提供担保,让其按时支付货款,其实也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的担保,是合法的。因此,单纯从劳动关系涉及人身关系这一事实出发,得出劳动法领域担保无效的结论是不恰当的。当然,除非一方滥用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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