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中的股东和实际股东

法律分析:名义股东,也称为名义股东,有时也称为头部股东。是指一方同意另一方仅以名义参与公司设立,而实际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对方出资,不出资的一方为名义股东。

实践中,有些公司投资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以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的经营收益,以另一个人的名义为公司冠名,使另一个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是实际股东,另一个是名义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已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