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基金管理企业的程序和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法》和中国证监会规范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必须以现金出资,境外股东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有不少于65,438+05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工作的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
(六)设置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和岗位;
(七)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范的监督、审计、危机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规范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企业,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申请审核工作流程包括现场检查、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材料受理、反馈、资质审批五个环节。
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向所在地证监局提交现场检查申请。现场检查合格后,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将对该机构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申请出具监管意见。凭借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管函,本机构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展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