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的形式
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在控股股东对公司进行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抽回部分或全部注册资本;2.关联交易: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抽取资金,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划拨给股东个人所有;3.非货币抽逃是指验资完成后,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非货币部分抽逃注册资本的部分或全部;4.以利润分配为名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利润分配为名抽逃出资的;5.虚增非货币资产抽逃出资,用未经审计评估、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其他非货币部分做账,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6.股份回购公司回购股东股份但未办理减资手续;7.抵押担保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抽逃出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股东注册资本抽逃,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注册资本的减少,会导致资金链的断裂,给公司的股权交易或经营造成巨大损失。如果涉及非法注册资本抽逃,股东一般要承担责任。一是在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中,借款人记“其他应收款”,出借人记“银行存款”出资“转账”。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即公司始终以“其他应收款”的形式长期记在“资产”项下,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但实际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因此,这种财务挂账是否实际上是抽回对公司的出资行为,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与财务凭证中记载的“其他应收款”相对应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以此来反映股东与公司是否有正常的业务往来。股东未能公平合理地向公司支付转让资金的公平对价的,可以认为该股东已抽回其对公司的出资。二是在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中,借方记为“长期投资”,贷方将股东出资的“转入”反映为“银行存款”。这种财务记账形式是将其出资以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长期投资”的形式转移到股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实现出资的退出。这种“长期投资”是否真实,首先要看被投资公司是否在形式上为公司的“长期投资”出具了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明,其次要看公司作为被长期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是否因为这种“长期投资”而真实、公允地享有了投资权益。第三,公司财务没有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减少,但实际资金已经转给股东,所以资产负债表“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的“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夸大的数字。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查看银行对账单,才能发现公司资金的实际减少情况。这种行为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盗窃”。因为股东出资后,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关程序登记成立,股东出资不再是股东的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所以股东只持有公司的股份,享有股东的利益,资本归公司所有。二、抽逃形式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控股股东抽逃公司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抽逃部分或全部注册资本;2.关联交易: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抽取资金,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划拨给股东个人所有;3.非货币抽逃是指验资完成后,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非货币部分抽逃注册资本的部分或全部;4.以利润分配为名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利润分配为名抽逃出资的;5.虚增非货币资产抽逃出资,用未经审计评估、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其他非货币部分做账,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6.股份回购公司回购股东股份但未办理减资手续;7.抵押担保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抽逃出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股东注册资本抽逃,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注册资本的减少,会导致资金链的断裂,给公司的股权交易或经营造成巨大损失。如果涉及非法注册资本抽逃,股东一般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