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如何将股权转让给外国公司?

企业,转让,以股权转让为例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月28日发布,1997[对外贸易法第267号令])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投资者经他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转让股权,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五)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六)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其他投资者签署的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三)转让股权的交付期限和方式;(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五)违约责任;(6)适用的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八)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二。股权转让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必须征得合营他方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的协议,自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将在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经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生效。相关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将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三。股权转让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优于合营另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无需董事会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