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必须通过决议。

法律主观性:

董事会应该做决议而不是会议记录。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法律客观性: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