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
答:《通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关系、地方政府的注资行为、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违规举债担保引发的债务处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引导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违规违法变相举债。
首先是明确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的边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向市场化国有企业转变,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借款时,应主动向债权人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其新增债务自2015 1起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防止误导投资者决策行为,促进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二是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入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益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促进融资平台公司资产合法合规,既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地方政府绕过国企变相举债。
三是规范金融机构融资行为。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贷款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的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防范经营风险。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的担保。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四是依法处理非法借贷担保的债务。地方政府违规举借担保形成的债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65 438+06]8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类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65 438+06]152号)。
问:《通知》如何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
答:《通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以不规范的PPP项目和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规举债。
一是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规范合作。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单独或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施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是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和各类政府投资基金违规举债。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应该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违规违法变相举债。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借入资金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在有限合伙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中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动词 (verb的缩写)问:《通知》提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依法明确了规范的债务融资方式。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65 438+04]43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二是鼓励地方政府构建市场化融资担保体系。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实际财力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包括各类融资性担保基金公司),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对出资范围内的担保公司负责。
三是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6.问:《通知》提出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防控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针对当前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行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特点,《通知》努力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完善统计监测机制,推动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完善统计监测机制。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的主要类型,《通知》明确,财政等五部门要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对政府中长期支出和融资平台公司借入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统计监测,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核查,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二是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关键环节和参与主体,《通知》提出,建立财政等六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针对涉嫌非法融资担保的责任主体,《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非法融资活动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