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操作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提出以下操作意见:1。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采用公司制形式,并办理变更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将评估后的净资产折股,折股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折算股份低于净资产的,其差额计入重组公司资本公积,不予收回。改制后企业净资产低于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追加投资。2.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召开企业股东大会(即最高权力机构)并作出同意改制的决议;(二)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3)股东大会确认评估结果,明确产权;(四)产权转让或者股份转换;(五)制定重组方案。(六)股东大会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涉及集体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七)委托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注册资本;(八)申请工商变更登记。3.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二)原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 * *与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及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原企业股东会同意改制的决议;(四)企业评估报告原件;(五)重组方案;(内容应包括:1,原企业基本情况;2.资产评估、确认和界定;3.净资产向股份的转换和转移;4.新设立公司的情况,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等。5、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6、其他应说明的内容)。(六)重组方案的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或主管部门批准);(七)公司章程;(8)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九)验资证明;(十)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十一)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改制过程中发生股权变更的,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改制过程中发生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