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代理人和发行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人,也是基金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人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经理在基金运作中起着核心作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基金份额的销售和登记、基金资产的管理等大多数重要职能都必须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其他服务机构承担。在中国,基金经理只能由合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中国没有所谓的基金代理人,只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托管、基金资金结算、会计复核、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在中国,基金托管人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是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基金份额的交易活动。一般来说,基金销售代理机构是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信托投资公司。
很少使用基金发行人的概念。证券发行人一般是符合发行条件,从事或准备发行证券的政府机构、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股票发行人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应的基金发行人应当是具有基金发行资格的基金公司。
以TEDA ABN Amro基金(162209)为例,优选基金管理人为TEDA ABN Amro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发行人也应为TEDA ABN Amro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包括世纪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交通银行、新时代证券、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证券。广发证券、蔡襄证券、浦发银行、建设银行、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联合证券、渤海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东北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深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