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财务管理系统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公司。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且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一半;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有一家保险公司出具意向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向企业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机构,应当告知其所在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65,438+0年的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近三年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置。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后1年内,可以设立三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经营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符合本规定的要求。设立保险代理机构达到本规定规定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最低限额的,可以设立三家保险代理分公司。此外,每申请设立一家保险代理分公司,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2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公司时,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数额的,可以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设立保险代理分公司无需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代理分公司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保险机构在此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两年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的情况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9)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设备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记载资本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中国保监会决定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公司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交存保证金或者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交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交存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20%。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
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入的,应当在全国性商业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存放。保证金协议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分保证金。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的,应当对保险机构在被动保证金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存款账户存入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存款协议副本。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本机构上一年度存款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除下列情形外,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
(一)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二)符合规定的清算程序。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而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2)与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清算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清算方案;
(三)保险公司出具的各种追偿凭证等材料;
(4)许可证原件。
保险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和清算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续期。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换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前两年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情况说明;
(六)前两年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该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相关附件;
(七)前两年保险行业组织监管情况的说明;
(八)前两年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的情况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运转;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支付监管费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变更和终止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2)改变组织形式。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复印件,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在报纸上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设立新组织形式的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
(三)股东或者投资者发生变化;
(四)发起人、股东或者投资人的名称发生变更的。保险代理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相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将相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一)改变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变更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的许可证;前款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到中国保监会领取新的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五)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或者吊销的;
(六)保险机构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三)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四)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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