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并向企业放贷是否违法?

“以固定回报向企业和个人融资,然后高息贷给企业”属于违法行为,将被定性为非法集资,触犯刑法。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批准的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集资的行为,是本罪的本质。

例子

在现实生活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认定。如果房地产公司因为资金短缺,声称会给予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直接向社会公众借款,就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且屡有创新,且有意规避法律制裁,认定起来相对困难。比如以发展会员、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销售回租物业商铺为名,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打着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来认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笔以上,单位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笔以上;(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