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拟收购非上市公司时,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是否必须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
一、拟上市企业整体变更时,审计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
简媜法字[2000] 131号
每家发行股票的公司:
为推进股票发行机制市场化,规范公司发行股票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批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今后,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在设立时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设立时聘请无证券从业资格许可的中介机构承办上述业务的,股份公司开业满三年后方可提出发行申请,申请发行股份前必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2.拟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我们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提供审计报告。大股东的审计报告能否由不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反正我也没查到相关规定。在我做过的几个项目中,大股东的审计报告都没有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查员也没有提出任何问题。
★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经验上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报告可以接受。
★对于拟上市公司似乎没有相关规定,但对于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必须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评估与验资回顾
赞助商培训要求:
★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的审核:历史上可能会有一些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没有证券从业资格,需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
★涉及资本项目的变更(增资、股权转让等。)3年内;所有验资/评估都要进行复核;与日常业务相关的评估可能不会被审查(例如,仅购买一些生产设备)。
★原则上3年后不需要审核:但如果超出3年,有重大影响的报告也要审核(如涉及设立股份公司的资本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