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方案。

1.公司有哪些解散情形?

第一种情况,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可以解散。当然,这种解散的原因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存续。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得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同意,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得到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同意才能继续存在。

第二种情况,股东会决定解散的,可以解散。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种情况,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因这种情况而解散实际上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种情况,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不得不解散,这并不是出于公司的本意。

第五种情况,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样股东就必须提起公司解散的诉讼。

二。公司解散原因出现后,成立清算组。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

清算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缴纳公司未了结的与清算有关的业务所欠的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管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债务,以便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公司财产的分配

公司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按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