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审计部细则(二)
第二十八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监督审计制度,确保审计质量,实现审计目标。
第五章内部审计质量监督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应当受到适当的监督,以确保审计目的的实现。
现在审计质量有保证,审计人员有发展。
第三十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
检查其质量与体系要求之间的符合性,不断提高内审工作的效率和
效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以组织其他部门或人员学习内部审计实务。
在标准的基础上,定期对监察稽核部门的稽核工作进行检查和内部评价。
价格。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合格的外部独立机构。
监督审计部门对审计工作的外部评价。
第六章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特制定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清洁;不滥用职权,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正确运用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为公司诚信服务,不得做违背诚信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使用所获得的信息;不要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客观披露其所了解的所有重要事项;不要隐瞒真相。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并继续接受后续教育;如果有不称职的审计任务,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妥善处理相关单位和公司内外人员的关系。
第七章内部审计责任的追究
第四十二条监察稽核部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对稽核中发现并确认的违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审计中发现并确认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拒绝接受审计以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单位和个人,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处罚,或者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对于拖延和拒不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公司将予以严惩。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7个司法机关处理。
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或者抗拒审计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诽谤、诬陷审计人员或者相关举报人的。
第四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和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监察稽核部可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审计操作规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审计报告方法和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四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及审计计划和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的书面文件;
5.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说明、答复和意见;
6、审计决定及执行报告;
7.申诉和申请复核报告;
8、审核和跟踪审计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信息。
第五十条审计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公司保密制度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审计部细则2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人员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审计和监督,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司各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任务、范围和依据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保证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在企业中的正确执行,加强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和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3)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一次,监督检查半年一次;
(4)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专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性和执行情况的审查;
(六)与国内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和合作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对长期和短期投资、财产管理及其有效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职能部门的财务、金融和经济活动年度预算目标或合同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依据);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审核缴纳国家税款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对税收政策的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
(十一)跟踪检查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实施情况;
(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内部审计的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决议。
(3)公司的经营计划、方案和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责任证书和合同。
(5)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项管理措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是:
(一)召开公司、部门及下属企业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预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四)审核凭证、账目、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测试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
(五)出席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7)经公司领导批准,临时决定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8)经公司领导批准,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和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议,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规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十一)核定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根据审计结果兑现承包合同。
(十二)参与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
第十条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检查审计意见的采纳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审计机关应当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被审核方对审核意见和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正式审核报告和审核意见后七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主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必须在领导作出处理意见前执行。
第四章审计的类型和方法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的类型
(一)财务收支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项目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审计和调查。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审计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
3.定期审计。审计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第五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或者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实行内部审计回避制度。凡是直接参与被计时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回避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特邀内部审计员制度,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帮助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缺内审员时,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董事长、副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答复和意见;
(六)审计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和申请复查报告;
(八)审查和跟踪审计资料;
(九)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审计档案应当保存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公司审计部细则三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人员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审计和监督,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司各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任务、范围和依据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保证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在企业中的正确执行,加强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和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3)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一次,监督检查半年一次;
(4)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专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性和执行情况的审查;
(六)与国内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和合作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对长期和短期投资、财产管理及其有效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职能部门的财务、金融和经济活动年度预算目标或合同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依据);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审核缴纳国家税款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对税收政策的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
(十一)跟踪检查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实施情况;
(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内部审计的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决议。
(3)公司的经营计划、方案和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责任证书和合同。
(5)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项管理措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是:
(一)召开公司、部门及下属企业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预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四)审核凭证、账目、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测试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
(五)出席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7)经公司领导批准,临时决定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8)经公司领导批准,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和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议,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规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十一)核定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根据审计结果兑现承包合同。
(十二)参与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
第十条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检查审计意见的采纳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审计机关应当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被审核方对审核意见和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正式审核报告和审核意见后七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主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必须在领导作出处理意见前执行。
第四章审计的类型和方法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的类型
(一)财务收支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项目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审计和调查。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审计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
3.定期审计。审计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第五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或者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实行内部审计回避制度。凡是直接参与被计时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回避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特邀内部审计员制度,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帮助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缺内审员时,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董事长、副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答复和意见;
(六)审计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和申请复查报告;
(八)审查和跟踪审计资料;
(九)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审计档案应当保存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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